债权发生于财产被查封之后,债权银行对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07-03 02:38:04来源:琅玡法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海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16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王海学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时间点应为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由于本案所涉抵押财产因他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查封,故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与三峰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及2016年11月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不在本案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本院认为,《物权法》虽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原因进行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或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时确定。相较于《物权法》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时间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冲突;此外,《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时间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而《物权法》并未明确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上述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上述规定依然有效,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中,在无证据证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在与三峰公司签订4801201628号、48012016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时已知悉案涉抵押财产被查封或无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将抵押财产被查封的事实通知浦发银行兰州分行的情况下,上述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应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至于王海学主张浦发银行兰州分行未尽到审慎的调查义务由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一节,本院认为,相较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而言,王海学作为案涉抵押财产的物权人,其对抵押财产的状况应更为熟悉,当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因他案被人民法院查封后,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但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以该抵押财产作为向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借款的担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在与王海学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之时,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已明知抵押财产被查封的事实,但仍以该抵押财产为其新产生的债权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其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即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确定债权,亦应认定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在发放涉案贷款时已知晓本案抵押财产被查封的事实,并应据此确定债权。首先,自涉案抵押物被查封至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跨度达8个月,抵押权人只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抵押财产的情况并不难核实。其次,安吉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档案查询记录和介绍信显示,2013年12月12日,劲时通公司另案委托代理人吴某查询了抵押物有关查封情况。有关行程单和住宿登记则显示,2013年12月12日,劲时通公司职员胡某与上述代理人吴某一同从杭州返回青岛。浙江安吉法院执行局两位工作人员则出庭作证证明抵押权人去了该院查询抵押物查封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应认定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就涉案抵押物状况进行了查询并知悉抵押物已被查封的事实。因此,安吉竹艺公司的再审主张应予采信,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知道查封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综上,本案无论适用《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由于涉案债权发生于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且有证据证明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知道查封事实,故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对抵押财产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编者说明:

《物权法》第206条第4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并没有规定以法院查封通知或者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为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则规定以此为条件,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更加合理。同时《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对该司法解释并未废止,该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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